时间:2019-3-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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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交警利用缉查布控查处一起无证与套牌严重违法行为

1月22日,河津交警大队在全市公安交警开展的“百日安全行动”“春运统一行动”期间,利用集成平台缉查布控系统,精准查获一起总队下发的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二次分析研判发现总队下发晋MFU多次有规律的经过西卫执法站辖区鑫光大道,西卫执法站民警张振荣带领辖区执勤警员经过两天两夜设卡守候,在1月22日9:57鑫固路2公里30米发现晋MFU经过,进行拦截。经核查该车驾驶人闫某民存在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的两起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闫某民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元并收缴其非法机动车号牌。

河津交警: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酿祸端

年12月08日18时25分,在河津市新耿街市委家属院路口,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爱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机动车通过路口未让行人先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苏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爱珠无责任。

河津交警提示:无证驾驶危害大,切勿蔑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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