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

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运城市卫健委《转发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区分级恢复正常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运卫转发〔〕96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经市卫健局研究,决定逐步恢复个体行医诊疗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具体要求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管理,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制度及流程。2.加强开诊前全员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医护人员“零感染”。3.对诊疗场所进行彻底通风,清洁和消毒,储备足够的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测温仪、消毒剂、隔离衣等)。4.各医疗机构应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体温≥37.3℃时立即联系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院),严禁让患者自行转诊。5.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均应佩戴口罩,医务人员应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做好手卫生。6.严格诊室管理。诊室应每天消毒两次以上,侯诊保持至少1米距离,应“一人一室一诊”,如有可疑COVID--患者,立即联系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诊室应做终末消毒。7.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每天监测体温二次,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监测并立即报告。8.严格医疗废物管理。做好收集转运人员个人防护(一次性帽子、工作服、外科口罩、乳胶手套等),每天运送结束后,使用mg/L的含氯消毒液对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处理,暂存处地面消毒,每天两次。二、强化监管1.各个体医疗机构根据不同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分阶段到河津市卫健局室备案,经卫健综合执法大队验收后方可开诊。口腔类、医疗美容类医疗机构暂缓备案,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2.各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如发现违规开诊、违规诊疗发热患者、违规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医疗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卫健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监管,一旦发现不符合开诊条件的要立即予以关停。联系人:薛红东

河津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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