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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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谭少梅)春季天干雨少,是森林火灾多发易发的季节,尤其是清明前后,因祭祖烧纸引发的火灾也时有发生,森林防火格外重要。而在我市,近日发生了一起因祭祖燃炮引起烧毁杂草而被拘留的事情,这虽然是个意外之事,却也实再不该发生。

3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樊村镇西磑村村民范某某因为清明祭祖到该村北边的山腰处上坟,燃放了鞭炮,引起山上杂草焚烧。事发后,在林业、环保等部门,樊村镇村干部群众,王家岭煤矿、阳光集团、宏达集团等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直至下午2点半左右,火势才被扑灭。

经查,违法嫌疑人范某某在坟地边放鞭炮,引燃周边荒草,致使引起火灾,过火面积大约五公顷,造成极大安全隐患和环保污染。违法嫌疑人范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处以拘留10日。

相关部门提醒市民,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要时期,严禁携带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内烧香点蜡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田埂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必须野外用火时,要按照河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要求,事前要开辟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多人值守待命,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切野外用火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查处。

凡因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河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每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15日为我市森林防火期。

二、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护林防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日常值班,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网格化巡查和定点看护制度,组建乡村专业防火队伍。

三、严格管控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禁止在铁路、公路和田间的林网林带堆放秸草、烧灰积肥。必须野外用火时,事前要开辟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多人值守待命,并经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实施。

四、下化、清涧、樊村、僧楼等沿山乡镇要在入山口设立防火检查站,防火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严防火灾发生。

五、防火禁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各种汽、柴油和电动机械进入森林防火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六、各乡(镇、街道)要对重点人员登记排查,严格管理。各级学校要教育学生严禁到野外玩火。

七、各乡(镇、街道)要重视扑火队伍建设,强化扑火知识培训;消防器材及扑火工具要由专人管理,集中存放,定期维护。

八、未经批准的一切野外用火和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一经发现,严格按《森林防火条例》进行查处;凡因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如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市防火办,值班(森林火警电话)—(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   

年12月5日   

监制:薛俊杰编辑:任芙蓉视觉:谭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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