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镇行政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河口镇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因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镇各单位和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宣传,及时发现和制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镇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