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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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河口

一个有情怀的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年度河口区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方式

  货币补贴户数:户;

  实物安置户数:6套,主要分布河瑞小区4套、河滨小区1套、河明小区1套。

  二、保障条件

  (一)河口区辖区内(胜利油田驻河口各单位、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可申请年度住房保障:

  1、河口区城镇常驻户口满2年(不含村委会户口)及以上(截止日期年12月31日);

  2、城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

  3、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申请家庭无机动车辆或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下(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5、家庭月人均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不高于.25元(含);

  6、家庭成员人均年缴纳社会保险金额不高于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的1.5倍(含);

  7、家庭成员有(参与)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金、入股或出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下;

  8、符合保障条件的,国家、省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优先保障。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年满28周岁单身人员也可申请(截止日期年12月31日)。

  原区(镇街)属国有(集体)破产、倒闭企业的原非农业户籍人员家庭无房、无宅基地、无享受集体组织政策的并同时符合上述2.3.4.5.6.7条件的,到企业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后上报各镇(街道)。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房屋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房屋的面积核定范围:

  1、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

  2、办理转移登记不满1年的曾有产权房屋;

  3、拥有村居宅基地房屋;

  4、已办理商品房网签登记的房屋;

  5、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房屋登记信息记载有商业用房的;

  2、在其他区域同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的;

  3、按照规定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资料

  1、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其他家庭中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财务室出具工资发放证明,无固定单位家庭(个人)由本人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孤老、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相关要求

  (一)住房保障方式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更改。

  (二)同一年度内同一家庭只能申请一次并享有一种保障方式。

  (三)申请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拥有住房的,视为拥有家庭自有住房。

  (四)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其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按原有方式享受住房保障。

  (五)已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本年度任何住房保障方式。

  (六)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保障的,2年内不得申请。

  (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通知每个符合申请条件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并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设置专门窗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统一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日常化受理及初审工作。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为1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取得住房或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签订《河口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照要求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住房或不签定租赁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取消其租赁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对在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报名时间

  1、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报名期限自年6月1日至年7月1日;

  2、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报名期限年6月1日至年8月31日。

  六、报名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镇、街道或居委会。

  七、咨询电话

  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河宁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海宁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德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河安北区居民委员会

  区河安南区居民委员会

  区河滨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黄河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河庆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区义和镇人民政府

  区新户镇人民政府

  区孤岛镇人民政府

  区仙河镇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河口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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