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口岸森林公园的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确保广大群众的身心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口岸森林公园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除执行公务或特殊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施工等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进入公园(停车场除外)。 二、禁止在公园内通过垂钓、撒网等方式捕鱼。 三、禁止在公园内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四、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破坏、危害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内。 五、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钉拴、刻划、涂写、吊挂、晾晒,擅自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擅自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冥纸冥币等行为;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等植被,恐吓、捕捉和伤害动物,移动、毁坏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设备等损坏财物的行为。 六、禁止在公园内开荒种地、擅自堆放渣土。 七、在公园内举行公益活动、商业性活动应符合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法提前办理有关手续;获得批准的各类活动,举办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扰乱管理秩序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河口县人民政府 年8月27日 文章来源:天天看河口 广告合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