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公安局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确保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及《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就河津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一、自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燃放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二、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和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买卖、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机关、团体、企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禁燃禁放工作,加强宣传和管理。五、各村(社区)治保会、联防队、各企业保卫科要对本村(社区)企业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摸排检查,不允许有私藏和私自燃放行为。六、各派出所要加大对本辖区禁燃禁放工作的巡防检查,加大收缴清理力度,对于不听劝阻,拒不停止燃放,拒绝收缴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或使用电子气炮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报警电话。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津市公安局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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