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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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人民政府最新通告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全面建设开放智慧绿色文明幸福的新河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就河津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地点

在下列地点及周边米区域内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公共复杂场所:龙门广场、北城公园、九龙公园、莲池公园等;

2、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汽车站、火车站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后土庙、真武庙、台头庙、玄帝庙、高禖庙、薛仁贵寒窑、博物馆等;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炸药库及民爆物品存放点等;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变电站、配电室及变压器等;

6、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7、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二、限放区域

主城区定为东至国道,西至九龙大街,南至国道,北至耿都大道以内的区域。

1、在主城区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2、禁止一切单位、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以庆典、活动名义燃放烟花爆竹;

3、禁止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等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规定,不执行通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视情节给予拘留、罚款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年10月29日

投稿邮箱: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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